非法同居构成重婚吗

事情是这样的
柳某某(男)是某省西陵县河下口村的村民,高中毕业后,回乡务农。1976年,柳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另外一个乡的女青年章某某。交往一段时间之后,两人在父母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二人相继生了两个儿子,日子过得比较殷实。
林某某(女)也是西陵县河下口村的村民。林某某父母生了三个女儿,林某某是家里的长女。父母在征得林某某本人的同意后,决定找一个小伙子作上门女婿。1990年,24岁的林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男青年王某某。王某某是在河下口村的村办企业打工的外县小伙子。同年大,林某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他们生下了大个女儿。
本案的两位被告人柳某某和林某某是同村邻居。林某某性格开的柳某某心眼活络又比较能干。因此,平时两个人来往比较多,关系也比较好。1992年,柳某某贷款自己办了个电套厂,聘用林某某为采购房后来,工作上来往的日益频繁更加拉进了两人之间的距离。他们的关兹变得更加暧昧,由借口出差到外地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发展到后来的非法同居。这使得两个原本和睦的家庭鸡犬不宁,才盾重重。柳某其由套厂的经营状况也日益下滑。1993年10月中旬,柳某某决定离开家分并将这个想法告诉了林某某。林某某得知后很捅苦,要他带自己一起走,要不自己就自杀。柳某某不忍心,最后决定两个人一起走。经两个人密谋后,柳某某带着林某某到了他乡朋友家,并谎称自己与妻子章某某已经离婚,林某某是新娶的妻子。从此以后,柳某某和林某某便公开以夫妻名义借住在柳某某朋友家,共同生活2年4个月,且生下了一个儿子。周围群众也一直以为他们是夫妻。1996年3月,柳某某的合法妻子章某某打听到了柳某某和林某某的下落,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柳某某和林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林某某都已经结婚,各自有配偶,却目无国法,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达2年之久,并生一个这子,二人虽没正式登记结婚,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破坏了双力正常的婚烟家庭关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平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1年0T月;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两被告人柳某某和林某某的非法婚姻天奉工以解除。
两被告人柳某某和林某某在法定期间都没有上诉,判决于1990平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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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两被告人柳某某和林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是非法的,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且构成应受刑法处罚的重婚罪。
本案的两被告人柳某某和林某某,从1993年10月开始逃到他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0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分三个阶段)按下列原则办理:
1.1986年3月1S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这种事实婚姻关系可认定为合法的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否则,构成非法同居关系。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柳某某和林某某在1993年10月以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以为他们是夫妻。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是柳某某和林某某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不能认定为合法。因为同居时(1993年10月),他们都各自有配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合法婚姻的生效条件。所以,柳某某和林某某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而且,柳某某和林某某都明知自己与对方均有配偶,二人还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了重婚的行为。根据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这说明,已有配偶的人再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形成事实婚姻的,同样构成重婚罪。本案中,柳某某、林某某各自都有合法婚姻,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2年4个月之久,而且还生养了一个儿子,尽管他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已形成事实婚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对于两被告的判刑处罚是正确的。
注意
本案是在1996年依据我国原来的刑法(1979年刑法)的规定审结的。现在适用的刑法是1997年修正的刑法。认定重婚罪的刑法条文是1997年新刑法第2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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